建筑工地安全防護手冊
施
工
現(xiàn)
場
第1條 參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學徒工、實習生、代培人員和民工)要先經過公司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第2條 特種作業(yè)人員(電工、焊工、爆破工、起重機司機、挖泥船司機和各種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訓練,考試合格發(fā)給操作證,方準獨立操作。 第3條 懂得并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措施。進入施工現(xiàn)場必須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和陡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上下交叉作業(yè)有危險的出入口要有防護棚,距地面3米以上作業(yè)要有防護欄、擋板或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要定期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第4條 施工現(xiàn)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動,需要拆的,要經工地施工負責人同意。 第5條 施工現(xiàn)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標志。 第6條 施工現(xiàn)場要有交通提示標志,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指揮,危險地區(qū)要掛“危險”或“禁止通行”牌,夜間設紅燈警示。 第7條 坑槽施工應經常檢查邊壁土質穩(wěn)固情況,發(fā)現(xiàn)裂縫、疏松或支撐走動,要隨時采取加固措施。根據(jù)水文地質情況及基坑、機械設備重量等情況,確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機械坑邊距離。往坑槽運材料,應用信號聯(lián)系。 第8條 做好女工在月經、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的保護工作。女工在孕期對原工作不能勝任時,應調換輕便工作。 第9條 工人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或者其他的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xiàn)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10條 工人發(fā)現(xiàn)直接危險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或停止作業(yè)撤離作業(yè)場所,并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安全管理人員應及時采取搶險措施。 第11條 工人應當嚴格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品。 第12條 進入施工現(xiàn)場未戴安全帽者,每次罰款50元。
高
空
作
業(yè)
第1條 從事高空作業(yè)人員要定期體檢,凡經醫(yī)生診斷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空作業(yè)的,不得從事高空作業(yè)。 第2條 高空作業(yè)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第3條 高空作業(yè)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wěn),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套)內,上下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4條 遇有惡劣天氣(如風力≥6級)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空、起重作業(yè)。 第5條 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應采取防滑措施,單向梯與水平面夾角60~70度為宜,禁止工人同時在同一梯上作業(yè),如需接長使用,應綁扎牢固。人字梯底要拉牢。在通道處時應有人監(jiān)護或設置圍欄。 第6條 高空作業(yè)與地面聯(lián)系,應設通訊裝置,并專人負責。 第7條 除專業(yè)人員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繩索和隨同運料的吊籃、吊裝物上下。
木
工
第1條 模板支撐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頂撐要垂直,底端平整并用橫順拉桿和剪刀撐拉牢。 第2條 采用桁架支模應嚴格檢查,發(fā)現(xiàn)嚴重變形、螺栓松動等應及時修復。 第3條 支模應按工序進行,模板設置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桿、支撐攀登上下。 第4條 拆除模板應經施工技術人員同意。操作時應按順序分段進行,嚴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積撬落位倒。完工后,不得留下松動和懸掛的模板。拆下的模板應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集中堆放,防止釘子扎腳。 第5條 木料加工前,應清除泥砂、鐵釘、鐵絲及活動癤疤等硬性物質。 第6條 場地的木屑應隨時清除,并送到指定儲存地點,妥善處理。 第7條 各種機械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可靠。無安全裝置的木工機械禁止使用。
鋼
筋
工
第1條 鋼材、半成品等應按規(guī)格、品種分別堆放整齊,制作場地要平整,工作臺要穩(wěn)固,照明燈具必須加網罩。 第2條 拉直鋼筋,卡頭要卡牢,地錨要結實牢固,拉筋沿線2米區(qū)域內禁止行人。 第3條 展開盤園鋼筋要一頭卡牢,防止回彈,切斷時要先用腳踩緊。 第4條 多人合運鋼筋,起、落、轉、停動作要一致,人工上下傳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鋼筋堆放要分散、穩(wěn)當,防止傾倒和塌落傷人。
混
凝
土
工
第1條 車子向料斗倒料,不得用力過猛和撒把。 第2條 澆灌混凝土使用的溜槽及串筒節(jié)間必須連接牢固,操作部位應有護身欄桿,不準直接站在溜槽幫上操作。 第3條 用泵送混凝土,管道接頭安全閥必須完好,管道的架子必須牢固,輸送前必須試送,檢修前必須卸壓。 第4條 澆灌導墻時,導墻兩邊應對稱同時進行。 第5條 不得在混凝土養(yǎng)護池邊上行走,并須注意蓋板和地溝孔洞,防止失足墜落。 第6條 使用振動棒應穿膠鞋,濕手不得接觸開關,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 第7條 預應力灌漿,應嚴格按規(guī)定壓力進行,輸漿管道應暢通,閥門接頭要嚴密牢固。
電
工
第1條 現(xiàn)場用電嚴格實行三相五線制,三級漏電保護。 第2條 必須使用合格的用電器材、用電器材的規(guī)格等應符合有關技術要求。 第3條 多個用電設備同時作業(yè)時,嚴禁一閘多機和一閘多用。 第4條 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同一設備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電網不允許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第5條 電器設備所用保險絲(片)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負荷容量適應。禁止用其他金屬線代替保險絲(片)。 第6條 施工現(xiàn)場夜間臨時照明及燈具,高度應不低于2.5米。易燃、易爆場所,應用防爆燈具。 第7條 照明開關、燈口及插座等,應正確接入火線及零線。 第8條 施工現(xiàn)場電纜(電線)必須按規(guī)定架空,嚴禁拖地和亂拉、亂搭。 第9條 用電設備嚴禁超負荷運行,嚴禁帶病運轉。 第10條 電力傳動裝置系統(tǒng)及高低壓各型開關調試時,應將有關的開關手柄取下或鎖上,懸掛警示牌,防止誤合閘。 第11條 必須定期檢查用電線路及用電設備,保證其完整性,監(jiān)督和制止非專業(yè)人員擅自移動、拆除,破壞輸電線路和用電設備,及時排除隱患。 第12條 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后進行。 第13條 檢查、維修配電箱、開關箱時,還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yè)。 第14條 配電箱內盤面上應標明各回路的名稱、用途,隨時要作出分路標記。
電
焊
工
第1條 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良好,其電源的裝拆應由電工進行。 第2條 電焊機要設單獨的開關,開關應放在防雨的閘箱內,拉合時應戴手套側向操作。 第3條 焊鉗與地線必須絕緣良好,連接牢固,更換焊條應戴手套,在潮濕地點工作,應站在絕緣膠板或木板上。
第4條 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帶電的設備必須先切斷電源。 第5條 焊接貯存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孔口打開。 第6條 在密閉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必須有可靠的接地,通風良好,并應有人監(jiān)護。嚴禁向容器內輸入氧氣。 第7條 把線、地線禁止與鋼絲繩接觸,更不得用鋼絲繩或機電設備代替零線,所有地線接頭必須連接牢固。 第8條 更換場地移動把線時,應切斷電源,并不得手持把線爬梯登高。 第9條 清除焊渣,采用電弧氣刨清除時,應戴防護眼鏡或面罩,防止鐵渣飛濺傷人。 第10條 多臺焊機在一起集中施焊時,焊接平臺或焊件必須接地,并應有隔光板。 第11條 雷雨時,應停止露天焊接作業(yè)。 第12條 施焊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第13條 工作結束,應切斷焊機電源,并檢查操作地點,確認無起火危險后方可離開。
氣
焊
工
第1條 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第2條 乙炔發(fā)生器必須設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第3條 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第4條 氧氣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劇烈震動,并防止曝曬。 第5條 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溢出,發(fā)生燃燒事故。 第6條 不得手持連接膠管的焊槍爬梯、登高。 第7條 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第8條 在貯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時,應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的孔、口打開。 第9條 氧氣瓶、乙炔瓶要分開5米以上距離放置,嚴禁躺倒使用,必須使氣瓶豎立。 第10條 工作完畢,應將氧氣、乙炔氣瓶氣閥關好,擰上安全罩。
起
重
工
第1條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fā)信號應事先統(tǒng)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第2條 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3條 使用卡環(huán)應使長方向受力,抽銷卡環(huán)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huán)嚴禁使用。 第4條 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見下表1)。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現(xiàn)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見下表2)。
表
1
鋼絲繩安全系數(shù)
用 途 | 系 數(shù) |
纜索起重機承重繩子 手動起重設備 機動起重設備 作捆綁吊索 | 3.75 4.5 5~6 8~10 |
表
2
鋼絲繩斷絲折減或報廢標準(一個節(jié)距內)
折減或報廢 | 種類(交互捻制) | |||
6× 19+1 | 6× 24+1 | 6× 37+1 | 6× 61+1 | |
1.00 0.90 0.80 報廢 | 0~5 6~10 11~16 >16 | 0~7 8~14 15~20 >20 | 0~10 11~20 21~30 >30 | 0~15 16~25 26~40 >40 |
第5條 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線繩套時,卡子不得小于3個。 第6條 使用繩卡,應將有壓板的放在長頭一面。其應用范圍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7條 使用二根以上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等措施。 第8條 用4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并調節(jié)其松緊度。 第9條 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第10條 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機
修
工
第 1條 多人操作的工作臺,中間應設防護網,面對操作方向應錯開。 第2條 清洗用油、潤滑油脂及廢油脂,必須指定地點存放。廢油、廢綿紗不準隨地亂丟。 第3條 扁鏟、沖子等尾部不準淬火,出現(xiàn)卷邊裂紋應及時處理,剔鏟工件時應防止鐵屑濺飛傷人,活動板手不準反向使用,打大錘時不準戴手套,在大錘甩轉方向上不準有人。 第4條 用臺鉗夾工件,應夾緊夾牢所夾工件且不得超過鉗口最大行程的2/3。 第5條 機械解體要用支架,架穩(wěn)墊實,有回轉機構者要卡死。 第6條 修理機械應選擇平坦堅實地點停放,支撐牢固和楔緊,使用千斤頂時,必須用支架墊穩(wěn)。 第7條 不準在發(fā)動著的車輛下面操作。 第8條 架空試車,不準在車輛下面工作或檢查,不準在車輛前方站立。 第9條 檢查有毒、易燃、易爆的容器或設備時,應先嚴格清洗,經檢驗合格,并打開空氣通道,方可操作。在容器內操作,必須通風良好,外面應有人監(jiān)護。 第10條 檢查中的機械,應有“正在修理,禁止開動”的標志警示,非檢修人員一律不準發(fā)動或轉動。檢修中不準將手伸進齒轉或用手指找正對孔。 第11條 試車應隨時注意各種儀表、聲響等,發(fā)現(xiàn)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車。
土石方機械司機
一、一般要求 第1條 啟動前應將離合器分離或將變速桿放在空檔位置,確認機械周圍無人和障礙物時方可作業(yè)。 第2條 行駛中人員不得上下機械和傳遞物件,禁止在陡坡上轉彎、倒車和停車,下坡不準空檔滑行。 第3條 停車以及在坡道上熄火時,必須將車剎住,刀片、鏟斗落地。 第4條 鋼絲繩禁止打結使用,如有扭曲、變形、斷絲、銹蝕等應及時更換。
二、挖掘機 第5條 操作中,進鏟不應過深,提斗不應過猛。一次挖土高度一般不能高于4米。 第6條 向汽車上卸土應待車子停穩(wěn)后進行,禁止鏟斗從汽車駕駛上越過。 第7條 鏟斗工作時,回轉半徑內禁止人及車輛通過。 第8條 行駛時,臂桿應與履帶平行,要制動住回轉機構,鏟斗離地1米右左。上下坡時,坡高不應超過20度。 第9條 裝運挖掘機時,嚴禁在跳板上轉向和無故停車。上車后應剎住各制動器,放好臂桿和鏟斗。
三、液壓挖掘裝載機 第10條 操縱手柄應平順。臂桿下降時,中途不得突然停頓。 第11條 行駛時,須將鏟斗和斗柄的油缸活塞桿完全伸出,使鏟斗、斗柄和動臂靠緊。 第12條 在新填的土上作業(yè)時,離邊坡的距離不得小于1米。 第13條 行駛時,駕駛室外不得載人。
起重車司機
第1條 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據(jù)需要安裝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lián)鎖開關等裝置。 第2條 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3圈以上。 第3條 單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tǒng)一指揮,動作配合協(xié)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超重量的80%。 第4條 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第5條 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第6條 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7條 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第8條 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第9條 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第10條 嚴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物件。 第11條 起重機停止作業(yè)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檔,并關門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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